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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天津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量 29 时间 2024-04-23 15:03:26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天津市财政局近日印发了《天津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并发通知,要求各部门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天津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第69号令)、《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19号)、《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审计及项目评审服务除外)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通过其他资金来源安排的服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监督检查,是指购买主体和市财政局,依法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运行全过程实施的监控检查以及承接主体对提供服务情况实施的自我检查。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对购买服务合同的履行、服务数量和质量、受益群体满意度、产生效益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严格按照科学规范的机制、方法和流程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二)公平公正。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实施主体意见应保持独立,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

(三)公众参与。以受益群体满意度作为首要参考依据,依法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实行过程和结果公开。

第二章监督检查方式、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购买主体和市财政局应协调配合、信息共享,共同承担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承接主体需履行对提供服务情况自我检查的责任。

第六条购买主体负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过程的日常监督,围绕购买服务合同目标,保障购买服务项目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购买主体主要针对以下问题实施监督检查:

(一)项目是否按既定目标和进度正常运行;

(二)承接主体是否履行了跟踪记录、档案管理以及自我检查职责。

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和结束后的专项检查,根据相关制度办法,有计划、有部署、有针对性地安排专项检查。

第九条市财政局主要针对以下问题实施监督检查:

(一)购买主体是否履行了日常监督职责;

(二)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三)购买服务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透明性;

(四)非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十条市财政局在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专项检查时,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应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承接主体应做好服务项目日常跟踪记录和数据收集、档案管理等工作,并以预算年度为周期,每半年向购买主体提交一次自检报告,对项目周期小于半年的,应按照购买主体要求提交自检报告,就项目实施进度、取得成效以及相关问题进行说明,由购买主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自检报告向社会公开,并提交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绩效评价的指标

第十二条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评价指标及个性评价指标:

(一)共性评价指标。指适用于所有服务项目的基本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机构制度建设、服务满意度、服务数量、成本效益分析四项一级指标,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

1.机构制度建设指标。包括组织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及执行、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2.服务满意度指标。包括受益群体满意度、购买主体对相关工作的认可情况等。

3.服务数量。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和任务进行评价,具体包括承接主体实际提供服务的数量、服务时间等。

4.成本效益分析。主要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一是将实际支付的购买服务资金量与设立同样规模政府机构所需资金规模进行比对;二是有市场平均价格可供参考的应将购买服务实际支付资金与按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的资金需求进行比较。

(二)个性评价指标。指针对具体服务项目的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项目的评价指标,主要用于评价服务质量,由市财政局会同购买主体共同制定。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指标实际数值获取渠道包括审阅文件、财务检查、访谈和问卷调查、实地勘验等。

(一)审阅文件是指检查承接主体的资质认定文件、提供服务的书面计划、提供服务流程、服务质量标准等文件并评估其质量,查阅承接主体保存的书面记录、数据及档案等资料。

(二)财务检查是指检查相关财务资料,评估承接主体财务管理状况,并对项目进行成本收益分析。

(三)访谈和问卷调查是指与购买主体、承接主体以及受益群体,就机构管理、制度建设、财务状况、服务质量及满意度等进行面对面交流或实行满意度问卷调查。

(四)实地勘验是指对项目运作具体情况、各项制度规定落实情况、实际取得效果等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指标的选用应当按照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确实不能以客观的量化指标评价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予以评价,以提高绩效评价质量。

第四章绩效评价的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购买主体申报项目支出预算时,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一并调整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应当对购买主体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制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购买主体应进行调整、修改。

第十七条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一经批复将作为预算执行中进行监控和项目完成后实施绩效评价的依据,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八条对于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购买主体自行评价;对于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在购买主体自评的基础上,市财政局或接受市财政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可根据需要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对于经济、社会、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重点项目,可由购买主体、市财政局、第三方机构组成综合评价小组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有如下权力:

(一)了解被评价项目基本情况;

(二)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到被评价方的相关部门、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并提出质询;

(三)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和标准选用等专业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对相关专业领域指标进行评分或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接受委托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有如下义务:

(一)配合市财政局、购买主体做好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确定、评价方法和标准选用等工作;

(二)为绩效评价工作提供独立客观、专业完整的评价意见;

(三)对绩效评价报告中专业技术内容进行审核;

(四)自觉遵守绩效评价工作回避纪律;

(五)自觉接受市财政局、购买主体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应于预算年度结束后开展,并于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当年年底前完成相关任务。

第二十二条自评项目由购买主体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将绩效评价结果和报告送交市财政局和承接主体;市财政局评价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将绩效评价结果和报告送交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接受委托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应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将绩效评价结果和报告送交市财政局、购买主体以及承接主体。绩效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接受委托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应对绩效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市财政局、购买主体需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五章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及应用

第二十四条购买主体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必要时通知市财政局止付资金,直至项目恢复正常实施。上述行为将影响承接主体的信用评级和准入资格。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发现购买主体使用财政资金不规范、购买服务程序不合规、不透明以及未履行自身监督职责的,依据其情节轻重可采取通报批评、扣减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等措施;发现承接主体未按照合同约定实施项目的,应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通知购买主体将止付资金,直至项目恢复正常实施。上述行为将影响承接主体的信用评级和准入资格。

第二十六条绩效指标评估结果采用百分制。分数权重分配如下:机构制度建设占10%,服务满意度占40%、服务数量和质量占40%、成本效益情况占10%。

第二十七条对于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购买主体打分;对于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且由市财政局重点评价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打分;对于购买主体、市财政局、第三方机综合评价的项目,最终得分=购买主体打分*0.25+市财政局打分*0.25+第三方机构打分*0.5。

第二十八条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共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5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报告送达承接主体之日起30日内,承接主体可向市财政局申诉。市财政局接受申诉30日内,应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复核,将复核结果反馈承接主体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购买主体、市财政局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80分及以上),该承接主体获得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接购买服务项目的资格,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承接主体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扶持。

第三十一条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和基本合格的(60-79分),由购买主体、市财政局予以提示,要求该承接主体改善自身管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向购买主体、市财政局提交改进服务质量的工作方案;连续两年评定为基本合格的,该承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不得承接同类购买服务项目。

第三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59分及以下),立即终止合同,该承接主体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标;对其中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将其列入单位信用评级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对于构成违法犯罪的,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由于承接主体自身原因导致违规中止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处理措施,并由购买主体、市财政局共同敦促承接主体继续履行合同直至项目完成。

第三十四条购买主体、市财政局应将监督检查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结果应用情况以及承接主体整改报告等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局及购买主体在本办法基础上,可针对具体项目进一步细化服务数量和质量指标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六条区县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